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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制氧装置建筑防火设计探讨

发布时间:2015-09-28   点击:

    医疗机构附属制氧建筑主要包括制氧设备间、氧气储存间等。医用供养方式简介中前两种集中供氧方式现行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于制氧工艺的改进、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要求,以及现代城市建筑紧凑的原因,变压吸附供氧系统设置的建筑不应距医疗机构主体建筑很远,完全按照现行规范相关条款执行是不科学、不经济、不合理的,而且现在新式的制氧工艺多为低压,缓冲罐储存的氧气为气态且储量较小(一般缓冲罐容量为5m3左右,压力一般不大于1Mpa),因此医用制氧装置建筑在现有规范要求框架下,按照性能化设计理念,应从以下方面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1、供氧设备间易单独修建,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贴邻其它建筑修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屋顶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其与贴邻建筑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贴邻建筑相邻房间不应设置经常有人房间及储存油脂、有机物和大量可燃物的房间;且氧气缓冲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标准状况下);
   2、供氧设备间(包括变压吸附设备、氧气缓冲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及医疗建筑的底层;与火源和甲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的间距应不小于场所与医院相应建筑的间距;单独修建时,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规范适当放宽,具体可依周边建筑的结构、功能决定,当氧气缓冲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0m3(标准状况下)时间距不限,当氧气缓冲储罐容积大于200 m3时按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确定防火间距;新建医院和旧有医院改造时供氧装置间可设置在建筑的顶层或屋面上,并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事实上变压吸附制氧装置氧气缓冲储罐的容量一般不超过标准状况下50 m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条文解释中对氧气的储量小于50 m3时且存在的浓度小于每立方米5升时,可不按乙类场所考虑)。
  3、供氧设备间应设置排风系统,按每小时3次换气量设计,排风口与送风口间距不应小于5米;
  4、储罐、制氧设备与输氧管道之间应设紧急切断装置,并与消防报警控制系统联动,在供氧区域内发生火灾时停止供氧;
  5、供氧装置的供电负荷按相应医疗机构供电负荷确定,电气控制装置和照明配电线路等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6、供氧设备间内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总之,目前使用分子筛变压吸附制氧,工艺技术上已经成熟且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如果在建筑设置上采用文中上述各项消防措施,且在日常应用中严格管理,使用中严格操作规程,应能保证消防安全。登陆http://www.sdsungtay.com/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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